惩罚性赔偿专题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适格通知警告函的认定与应对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收到权利人通知警告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需要重点判断两个问题:权利人的通知警告是否适格?被控侵权人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警告之后的何种行为构成“故意”?本文重点讨论这两个实务问题。
作者 | 张鹏 中伦律师事务所编辑 | 笺柒
摘 要: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有极强的指引作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其中“情节严重”是客观要件,“故意侵权”是主观要件,上述司法解释将“收到权利人通知警告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作为构成“故意侵权”的典型情形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收到权利人通知警告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需要重点判断两个问题:权利人的通知警告是否适格?被控侵权人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警告之后的何种行为构成“故意”?本文重点讨论这两个实务问题。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权 通知警告 适格的律师意见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要件是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
构成“故意侵权”的典型情形之一是,收到权利人通知警告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注释:
[1]第(三)项关于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具有特定关系接触过被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较为具体明确。例如在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诉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门迪尼地板商行、福建世象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江巴洛克公司和巴洛克木业公司有过多年的OEM代工合同关系,在双方合作期间内以及合同解除后,浙江巴洛克公司从事针对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其主观上系基于对涉案商标的了解,恶意从事侵权行为谋取该商标所蕴含的商业利益。
[2]参见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991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4666号民事裁定书。
[3]张鹏:《专利授权确权制度原理与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4月版,第334-352页。
[4]参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民事判决书.
[6]Jon E. Wright. Willful Patent Infringement and Enhanced Damages: Evolution and Analysis. 10 Geo. Mason. Law Review 97(2001~2002).
[7]Underwater Devices,Inc. v. Morrison~Knudsen Co.,Inc.,717 F.2d 1380,1390,219 USPQ 569(Fed. Cir. 1983), overruled.
[8]Kalman v. Berlyn Corp.,914 F.2d 1473,1484,16 USPQ2d 1093,1101(Fed. Cir. 1990).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最高法知民终1701号民事判决书。
[10]American Original Corp. v. Jenkins Food Corp., 774 F.2d 459,227 USPQ 299(Fed. Cir. 1985).
[11]King Instrument Corp. v. Otari Corp., 767 F.2d 853,226 USPQ 402(Fed. Cir. 1985),cert. denied,475 U.S. 1016(1986).